第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调查与评判机构,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展开调查,并向院党政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条 在下列情形下,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启动学术调查程序:(一)署名投诉;(二)媒体公开;(三)项目委托方反映;(四)学院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要求协查;(五)其他对学院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三条 调查程序启动后,学院学术委员会在10天内组织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调查结束后,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调查报告,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呈报院长办公会议。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日之内书面申请复议。学院学术委员会受理后组织复核调查。复核意见不得再次被申请异议。院长办公会议作出最终处理意见并通报全校。处理决定记入被投诉人的人事档案。
第五条 违反学术规范并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专利权或其他权利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学院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 1、校内通报批评; 2、撤销从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之日起至处理决定生效期间获得的所有科研奖励金并处以科研奖励金数额一倍的罚款; 3、撤销在处理决定书生效前获得的所有院级荣誉称号(包括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教学名师等); 4、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 5、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解聘直至除名。
第六条 对于受处分人员所在的单位或部门,取消当年参加学院评优评模资格。
第七条 对于受处分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院申请解除处分。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可撤消其处分,并提请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其申请学位、专业技术职务、科研课题等资格。
第八条 对于来我校访问、进修的教师,在访问、进修期间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将取消其进修或访问的资格,并向其所在工作单位通报。